会计证考试知识点: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二节)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托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展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如下几种:①支票;②银行本票;③银行汇票;④商业汇票;⑤汇兑;⑥托付收款;⑦托收承付;⑧信用卡;⑨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的特征重要有:(1)支付结算必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金融机构进展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托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展
《支付结算措施》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阐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一样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托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措施》第十九条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这就是说,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一种中介机构的角色,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银行只需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展审查
(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
《支付结算措施》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治理、监视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行细则,报总行立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措施,报经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