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24〕55 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90 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20 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一) 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