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动素养教育,根据学院的培育目标,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二条在力求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和进展的指导思想下制订本规定。在本规定中体现公平、公开以及法律规范化的原则。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宗旨是鼓舞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进展,鼓舞学生积极培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院财政予以保证,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加以补充.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院学生处负责承担。第二章种类、等级设置、比例、标准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学年综合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简称单项奖学金)两种.第七条学年综合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第八条为鼓舞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院设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对象是指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娱体育、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及单项奖的奖励人数比例为全院学生人数的 20%,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全系学生人数的 2%,每学年 3000 元/人;二等奖学金占全系学生人数的 4%,每学年 1000 元/人;三等奖学金占全系学生人数的 6%,每学年 500 元/人;单项奖学金占全系学生人数的 8%,每学年 300 元/人.第三章评定资格、范围、评审时间第十条凡属普通高考统一录用的在籍本、专科学生,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具有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一)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二)学年内取得规定选课(重修课和任选课除外)的学分;(三)全学年未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行政处分;(四)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第十一条以教学计划规定应完成的必修课学分数为准:学年内累计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必修课没有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年综合奖学金;有一门必修课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年综合奖学金中的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第十二条参评各等奖学金的范围。按班内学生数计,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名在前 5%内(含 5%),有资格参评一等奖学金;在排名前 10%(含 10%)内,有资格参评二等奖学金;在排名前 20%(含 20%),有资格参评三等奖学金;在排名前 50%(含 50%)内,有资格参评单项奖学金。第十三条单项奖的名称及评比条件:单项奖指未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但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单项奖从五个方面设置。(一)思想品德奖:思想表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