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工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法律规范和保障企业各项管理法律规范运行,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所属各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工作
第三条 监察工作是指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要求,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第四条 监察审计部的宗旨是为公司的进展战略和经营制造良好的秩序及环境
第五条 监察审计部的工作方向是帮助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完善机制、规避风险
帮助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完善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预警机制,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的目标是努力使企业架构合理,机制健全,运行高效,良性进展
干部尽职履责,廉洁奉公,行为法律规范,令行禁止
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七条 集团设立独立的监察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监察人员,在监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出资人负责,同时接受各管理层的监督
董事会应支持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保障审计、监察人员依章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监察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综合性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经验
第九条 对监察审计部的考核由董事会以季度评价,评价依据主要包括:1、审计部分:每月对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2、监察部分:每月对各单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