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区政协宣传工作,根据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区政协各组成单位,区政协各专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委员,区政协通讯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人民政协报》、《重庆日报》、《重庆市政协报》、重庆电视台、《綦江日报》、綦江电视台、《綦江政协》等各级报刊上发表反映政协统战工作的宣传稿件
第四条:区政协的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新闻纪律
凡属个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人对作品负责
以单位名义对外发表的,单位负责人对发表作品负责
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必须经主席或者分管副主席同意
第五条:区政协信息联络中心负责草拟宣传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宣传任务,检查、督促、考核、兑现有关政策,表彰奖励先进,向主席会提出关于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组织建立全区政协宣传通讯员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
区政协各委、办要积极协助完成宣传工作,并负责组织、撰写与委、办工作密切相关的宣传稿件
第六条:凡宣传报道下列事项,都属于区政协的宣传工作
在《人民政协报》、《重庆日报》、《重庆政协报》、《綦江日报》上发表有关区政协的消息、通讯、图片、理论文章、新闻特写;在区政协办公室主办的《綦江政协》上刊发稿件;在市政协办公厅主办的《市政协周况》上刊发稿件;举办与政协相关的展览、墙报和宣传咨询活动;对区政协工作有实际宣传效果的其它形式
第七条: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为:区政协各组成单位,区政协各专委会每年至少报送 10 篇新闻通讯(《重庆政协报》采纳 3 篇),区政协办公室每年至少报送 20 篇新闻通讯(《重庆政协报》采纳 9篇),区政协通讯员每年至少报送 10 篇新闻通讯(《重庆政协报》采纳 1 篇)
第八条:宣传工作的考核标准为:完成基本任务 100 分;在区级媒体上刊发的稿件加 2 分/篇;在省、市级媒体上刊发的稿件加 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