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 2024 年 4 月 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28 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 19 号)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