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局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无房或异地工作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进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24〕8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进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4〕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 XX 局或所属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向本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或异地工作职工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XX 局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 XX 局房屋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局或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回购、原公有住房(或单身宿舍)整体划转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回购或整体划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单套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以下,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 XX 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XX 局直接投资建设; (二)由 XX 局所属非运输单位投资建设; (三)在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城市旧城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含拆迁还建住房);(四)部分站区原未售公有住房整体划转;(五)回购职工换房后退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六)原 XX 局统一管理的单身宿舍或单位自管的单身宿舍整体划转.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者收取租金,负责管理、维修、维护等费用支出。XX 局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为 XX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 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返还、政府财政补助、银行贴息贷款以及其他能够依法合规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第六条 局土地房产处是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组织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业务培训;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局房产管理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整体分配工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分劈方案;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的轮候备案管理和年度复核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