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306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06 号《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24 年 11 月 16 日省政府第 9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 郭树清2016 年 11 月 30 日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进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 3 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法律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