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 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3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的通知 建标[2024]7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21 2001,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GB5002194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废止. 本法律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讨论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前言 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 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讨论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法律规范基本上保持了 1994 年发布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现分为 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别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的勘察;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3。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 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