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措施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行,对的评价教职工的德才体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15 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措施》(京人发〔〕103 号)等精神,结合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措施。第一章 考察对象和原则第一条 考察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行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精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详细内容和措施应符合对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助于鼓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第二章 考核内容、原则和成果第三条 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规定,详细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体现和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包括政治体现和师德师风。对于教师重要考察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状况。工作体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对于教师重要考察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的状况。工作绩效:包括完毕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获得效益及业务发展。对于教师重要考察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状况。第四条 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状况为考核原则。对于教师要以《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实行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根据。详见附表一、附表二。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与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成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根据。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三。第五条 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原则,考核的成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原则是:优秀:体现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毕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获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奉献。合格:体现很好,可以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全面完毕工作任务。基本合格:体现一般,部分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完毕工作任务存在局限性。不合格:体现差,不能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不能完毕工作任务,或有第八条所列的状况。聘任在不一样岗位等级的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