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员工奖罚制度 一 本厂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
奖励坚持精神鼓舞和物质鼓舞相结合的办法
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 对于有下列九个方面的有功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和常常性奖励: (1)、对本厂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2)、为本厂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3)、为本厂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积极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4)、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评定,确具有有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为树立社会正气,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声誉,而身心受到损害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6)、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厂利益免受重在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7)、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8)、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或常常性奖励;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 100 元,最高不封顶
常常性奖励以发给奖金体现,奖金最低不小于 50元,最高为 1000 元
三 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开除
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四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 10 元 (1)、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