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工程进行竣工检查。 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意见。 三、建设单位收到《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委员会),制定验收方案.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委员会)专家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设计变更通知书; 4、全套工程技术资料;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以下内容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批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