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奖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筑业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法律规范企业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CIS 形象、三体系等管理工作,鼓舞项目部争创优质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化施工场地、绿色环保施工场地等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优质工程不包括:主体结构奖、安装奖、装饰奖
上述三种奖项在本办法中简称“单项奖”)
第四条同一项目工程的质量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五条同一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环保奖励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
如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化奖的,只计单项奖额,两项不重复累计
第六条受奖工程均以主管部门颁奖的文件、荣誉证书原件及网页(网址核查)、电视片段、报纸原件为准
第二章 工程创优奖罚措施第七条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工程质量终验一次合格,给予相应的奖励(与公司责任制中有约定的,按责任制约定执行):1、创出“鲁班奖”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 150—500 万元;2、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 50—100万元;3、获得省级综合优质工程的,奖励 15 元/平方米,最高奖励 40万元
4、创出地(市)级综合优质工程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5、获得各级单项奖的工程,按相应级别综合优质工程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给予奖励
第八条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工程验收不合格,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返修费用,达到验收合格为止,另处以 10 元/平方米罚款或 30—50 万元罚款
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创不出合同承诺中的质量目标和公司内部责任书中的目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予以以下处罚:创不出国家级优质工程的给予项目部处罚 50 万元;创不出地(市)级优质工程的,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