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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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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奖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筑业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法律规范企业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CIS 形象、三体系等管理工作,鼓舞项目部争创优质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化施工场地、绿色环保施工场地等荣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优质工程不包括:主体结构奖、安装奖、装饰奖。上述三种奖项在本办法中简称“单项奖”)。第四条同一项目工程的质量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第五条同一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环保奖励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如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化奖的,只计单项奖额,两项不重复累计。第六条受奖工程均以主管部门颁奖的文件、荣誉证书原件及网页(网址核查)、电视片段、报纸原件为准。第二章 工程创优奖罚措施第七条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工程质量终验一次合格,给予相应的奖励(与公司责任制中有约定的,按责任制约定执行):1、创出“鲁班奖”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 150—500 万元;2、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 50—100万元;3、获得省级综合优质工程的,奖励 15 元/平方米,最高奖励 40万元。4、创出地(市)级综合优质工程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获得各级单项奖的工程,按相应级别综合优质工程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给予奖励。第八条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工程验收不合格,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返修费用,达到验收合格为止,另处以 10 元/平方米罚款或 30—50 万元罚款。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创不出合同承诺中的质量目标和公司内部责任书中的目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予以以下处罚:创不出国家级优质工程的给予项目部处罚 50 万元;创不出地(市)级优质工程的,给予项目部处罚 10 万元.创不出上述各级合同中承诺的单项优质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相应级别的 50%的处罚.第十条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另处项目部特大事故 200-500 万元罚款,重大事故 100—200 万元罚款,较大事故 50—100 万元罚款,一般事故 20—5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可消除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 项目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施工场地及绿色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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