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7 月 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 63 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以下简称 08 法律规范),从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随即,2008 年 11 月 19 日,四川省建设厅以川建造价发[2024]453 号颁发了 2024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2008年 11 月 20 日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以川建发[2024]94 号文印发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以及 2009 年 3 月 10 日,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以川建价发[2024]13 号文批复了成都市等 22 个市、州 2024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我省这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 08 法律规范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有了可行性和保证,同时我省规定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凡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 2024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在近一年的招投标工作中执行 08 法律规范及其配套文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在此提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与同行探讨.例如在 08 法律规范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慨念:暂估价,从法律规范上看,对暂估价的叙述条款有:第 2。0.7 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第 3。4.1 条 其他项目清单宜根据下列内容列项:1。暂到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第 4.1.7 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第 4。2.4 条第三款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第 4.2.6 条第二款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第 4。3。6 条第二款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第 4.8。6 条第二款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