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准入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前教育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进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幼儿园(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班),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班)应独立设置,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4.班班有活动室
活动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 3 平方米
5.有与幼儿园(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 3 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 1 平方米,同时应配备必要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
6.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毛巾架,有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的玩具(人均不少于 3 件)和图书(人均不少于 5 本),有必备的教具(积木、积塑和自制玩具)和教育设备(班班有三机一幕、风琴或钢琴等)
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7.有值班室、晨检室、保健室(橱)、老师办公室、老师厕所等服务用房;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消毒柜;有配套的室内多功能活动室
8.幼儿园(班)应当配备园长、老师、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和后勤人员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 1:6-1:7;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幼儿园(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0.园长应符合《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 11.老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老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幼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