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假出勤奖惩制度为加强幼儿园法律规范化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严肃工作秩序,公平公正考核老师,特制定本制度
要求全体老师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个人和工作的关系,顾全大局,努力做到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岗位责任的完成
一、请假制度:1、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不足 3 天由园长批准;请假超过 3 天由中心批准;一律填写病、事假登记表,并在请假之前将自己的工作安排好
因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要先临时告知园领导,再办理补假手续
2、销假手续:老师请假假期结束,办理销假手续,必须于上班当天上课前到相关负责人销假
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二、出勤奖惩办法:(国家法定假期之内不受任何惩处)1、事假
每学期每位老师不得超过 5 天事假,每 1 天事假扣 100 元,每 0
5 天事假扣 50 元
每学期每位老师请病假不超 5 天,或患老师公认有医院证明的特别疾病,以及因病住院治疗,经核实无误的不扣钱
如超过 5 天不住院治疗的一般病假,超过 3 天之内的,每天扣 20 元; 10 天之内的,每天扣 30 元;超过 10 天的每天扣 50 元
3、旷工旷课
老师无故旷工,每天扣 200 元;代替旷工老师鉴到者,每天扣 50 元
旷工 5 天以上则上报上级单位,另作行政处理
4、外出、迟到、早退
老师在工作时间外出必须在传达室登记
一次外出超 2 小时的计事假 0
迟到、早退每学期超过 5 次,每超一次扣 5 元
每次迟到或早退超 2 小时以上者,计事假 0
(接送孩子上下学的老师,在该时间段每次给 10 分钟,前提是不耽误自己上课,需要填写出公差及接送孩子出入登记表)
注: 1、法定假期除外 2、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