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 市国资委 作者: 更新时间:2024—1—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律规范化,促进项目开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企业投融资事项是指:设立全资子企业、新项目开发、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融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融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进展战略和规划要求;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四条 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
企业应制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企业投融资必须在组织论证或经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讨论报告
企业所有投融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董事会会议应形成法律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情况,依据进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
投融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融资规模及分项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七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融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得实行以下方式进行投融资:(一)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二)向职工、社会集资
(三)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八条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