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管理,统一法律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41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进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4〕20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0-6 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及市教育局备案.第二章 举办条件第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进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要求。(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进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六)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第三章 筹设申请及审批第五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原件)。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与地址、举办目的和培育目标、机构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