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推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律规范化,造就高素养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加快推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集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的原则
(五)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六)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及党委工作部根据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接受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一)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
(二) 集团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全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事业部和全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举的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根据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数设置第五条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合理确定二级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