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管理制度汇编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有序管理劳动合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公司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的法规,修订管理办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常常性工作岗位出现缺员时,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
应本着节约用人的原则,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配解决;本单位内部解决确实有困难的,须报告集团公司调配解决;集团公司无法调配解决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用人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人员总数范围内招聘社会人员
所招聘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符合上岗条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 1、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征得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3、其他人员由董事长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代理其办理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等事宜;新进人员(录用,调入)报到之日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3 种
(一)新录用人员一般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置,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
(二)对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范围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考核胜任工作的人员,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引进短缺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