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第二节、FIDIC 合同规定第三节、国际银行项目规定第四节、一般投保程序、投保原则和保险类型的选择第五节、投保人与投保标的第六节、确定保险期间第七节、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八节、免赔额的设定第九节、选择工程保单第十节、确定使用条款第十一节、优化投保方式第十二节、工程保险索赔第二部分、保险索赔案例第一部分 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工程保险投保是指投保人(承包商、业主或其他相关建设主体)根据项目风险的实际,在作出保险安排计划,确定标的、选择条款和确定保险人的赔偿条件后,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险根据一定程序作出承保决定后,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整个活动过程。工程投保方案的制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这是投保的基本前提,为此,先介绍有关法律、合同对工程保险投保的规定,然后根据投保的一般程序介绍有关的内容。第一节 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一、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1998 年 3 月颁布的《建筑法》第 48 条和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险,规定建筑职工意外损害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二、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保险的安排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于 1999 年 10 月颁发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人等应根据风险情况投保。险种包括建筑(安装)一切险、综合财产险;借款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自行采购原材料、设备的,应要求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办理产品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的保险手续.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1999 年 12 月,原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40 条规定: 1、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材料和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