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条文原意速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刚一颁布,就引起业内同行广泛关注。为便于大家最短时间掌握该司法解释 26 个条文的核心意旨,由该司法解释主要修改、定稿人之一的最高法院高级法官、肖峰博士对该司法解释进行系列分析第一条 【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条文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根据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意速读】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其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 【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条文内容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意速读】起诉前,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拒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不得以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条 【无效施工合同损害赔偿】条文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原意速读】无效施工合同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主体为主张方。证明对象为损失大小、对方过错、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大小确定不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双方过错、损失与过错之间因果关系等因素。 第四条 【出借资质情形下的连带赔偿责任】条文内容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意速读】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