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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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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一、目的为保证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在总体计划成本控制范围内实施,以及法律规范约束建设过程中的不严谨行为,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从设计变更到施工阶段的工期、质量、投资成本以及保证项目品质效果控制的全过程。二、变更类别设计变更——指对原设计的补充、完善、优化及市场条件变化而提出的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自然条件,与标书中描述有本质差异,导致施工单位向公司提出工程价款、措施和工期调整等而提出的变更.合同条件变更—-指公司对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数量、质量、工艺、供料方式等要求进行调整以及对原标书有关部分进行修改的变更。三、职责(一)公司项目部总(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二)公司项目部、预决算部负责施工条件变更的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三)公司预决算部、项目部负责施工合同条件变更的工作,预决算部负责修订原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工作,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四、工程变更程序实施规定(一)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司相关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等提出。其提出的依据如但不限于下列:(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2)不影响工程投资、工期及工程最终质量与整体设计功能、效果的局部变动;(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核定或改变设计就难以或无法继续施工;(4)原设计的错、漏、缺,影响局部使用功能或使用不便、以及设计标准的不适宜;(5)投资的变化、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化;(6)其它更改的依据。2.设计变更的论证、评估(1)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不定期主持设计变更协调会,公司总经理(重大设计变更参加)、分管副总、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代表及专业工程师、材设部、预决算部、营销部、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视具体情况)应参加设计变更协调会。(2)设计协调会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和其它有关资料、合同有关条款,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确定:·设计变更项目与变更前的技术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设计变更的单价或总价(即成本控制影响); ·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及对工期的影响情况; ·设计变更的技术方案、方法及对施工质量带来的影响;设计变更由总(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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