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1 总 则1。0.1 为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方法,维护投资者、承包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以下简称“计价法律规范”)、《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工程计价的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预付款、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应遵守本规程。1.0。3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规程:1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3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项目.4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5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6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7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建设项目。8 国家特许的融资建设项目。9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10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11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1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1。0。4 除 1.0。3 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工程计价方式由招标人确定,但采纳清单计价方式的必须执行本规程.1.0。5 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与核对。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遵循客观、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1。0.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必须按“计价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1。0。8 工程量清单应采纳综合单价计价。1.0.9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纳的合同价款方式、投标人所要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及调整方法。确定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