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实务讨论一、概念的厘清:黑白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信任大家都耳熟能详,其实“黑白合同”并不是法律术语,目前我国法律也未对其特点进行描述
202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实施情况的报告》中,首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黑白合同”的概念,但该报告没有对黑白合同进行定义
因黑白合同的出现,将导致工程款结算不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对合同双方特别是承包方存在较大风险,同时也会损害其他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自黑白合同自出现就备受政府监管部门及承、发包方的重视
目前实践中黑白合同进行的表述,多是对社会现象的概括
但我们发现,因为种种原因黑白合同的外延被扩大,将违法招投标和黑白合同混为一谈,因此对黑白合同概念的准确把握,是对其进一步讨论和风险防范的前提
(一)产生的前提黑白合同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黑白合同只在经过依法招投标程序并且将中标合同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未经过招投标或违法招投标导致中标无效,均不会产生黑白合同
2.白合同合法有效,且黑合同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形成,才产生黑白合同
3.黑合同对经过备案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才能产生黑白合同
(二)定义的解释1.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经过依法招投标程序,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另行签订了与中标的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中标的备案合同称之为白合同,对白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合同称之为黑合同
对黑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那么,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当事人也没有自主招标,而是依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际履行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