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法律规范》、《住宅设计法律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 1 公顷以上的;建筑单风光积在 2 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 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 建筑间距第六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 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
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 1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
42 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 4 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