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2024 年 11 月 5 日江门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江门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养,以适应律师执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门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三条 实习考核分别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接收实习人员的条件第四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 3 名以上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法律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并获通过;(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第五条(指导律师资格审查)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境外的实习人员.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先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后进入江门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名录。没有进入名录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没有进入名录的律师,不得作为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在申报名录的同时,需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备案。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日常抽查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专门考核。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考核,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