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院患者信息更改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猎取我院患者信息,提高我院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我院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结合我院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为《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患者信息是指我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病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挂号信息、就诊信息、住院医嘱信息、费用信息、影像资料和检验结果等各种临床和相关内容组成的病人信息群集
第四条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第五条 我院病人信息的猎取和修改,应当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法律规范,井然有序
第六条 我院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性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个门诊住院和职能科室,各科室应严格根据制度中所规定的流程办理信息业务
第二章 患者信息保护制度第八条 任何患者在院的所有电子信息资料和纸质资料在未经主管领导的批准下只许在医院内部管理不得转出
第九条 患者住院期间的电子病历等相关资料通过分级权限管理保护及诊治
第十条 未经患者本人的许可、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
第十一条 信息部门对新一届医护人员的培训,在系统模拟的过程中,应使用虚拟病人,对于已经存在于系统中的现实病人,应实行遮挡措施,防止病人信息的泄露
第十二条 本院医护人员应妥善保管病人的病历和检查等诊疗信息,避开非本院人员翻阅患者的病历和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本院医护人员应管理好和及时关闭自己所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