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答辩状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 2024 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⑴ 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 97 第 074 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⑵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 47 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依据 2024 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