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依据)为了法律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利用实体政务服务平台或者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平台)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依法受理、办理有关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务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第四条(原则)政务服务遵循高效、便民、法律规范、廉洁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政务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保障政务服务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第六条(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政务服务部门具体承担政务服务工作.第七条 鼓舞、支持中央驻宁和公共企事业等单位将有关服务事项集中到驻在地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提供便民服务。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第八条(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政务服务部门选派的人员应当胜任政务服务工作,选派人员数量应当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并实行定期交错轮换,轮换时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年;选派、轮换工作人员,应当事前征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意见;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调整。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九条(场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政务服务事务,根据政务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政务服务场所和设施建设。第十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融合。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完善全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标准化建设)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并监督实施政务服务标准和法律规范,推动政务服务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