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室试讲制度为了保证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使老师在充分备好课的基础上开课,特制定教研室老师试讲制度。一、适用对象试讲制度不仅适用于初次开课(含理论、实验、实习课)的老师,也适用于第一次担任新学科、新的选修课的老师。因工作较长时期脱离教学岗位后又重新任课的老师也必须试讲。二、试讲组织1、试讲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主持。教研室主任指定 3 名以上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组成评议小组.试讲规模或全体老师参加或部分有关老师参加,由教研室主任确定,试讲后进行评议.评议小组综合评议意见,教研室主任负责将评议结果通知试讲老师.2、教研室分配青年老师讲课任务,要给与充分的备课时间。青年老师在备好所讲授课程内容的三分之二时,即可向教研室主任提出试讲申请,并提交备课笔记或讲稿。3、教研室主任会同试讲评议小组,审查试讲老师提交的备课笔记,并听取试讲老师备课情况的汇报,视其准备情况,考察其对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理解的准确性、深度、广度等,确定试讲后,通知试讲内容和时间。4、试讲制度不仅是审查青年老师备课或确定其能否开课,而且是培育和提高青年老师的手段之一.试讲制度可以发现人才并加速青年老师的成长。对于初次开新学科、边缘学科和选修课的老老师,把试讲和讲座结合起来,可活跃学术空气,提高学术水平。因此,各教研室务必仔细执行试讲制度.三、具体要求1、准备要试讲课程的内容,按规定携带教材、教案、讲稿在教研室会议上准备试讲。2、应按既定的教案进行,各章、节及整个课程的教学目的要明确。3、讲授要保证科学性,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楚、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防止“照本宣科”.4、讲授要有系统性,做到重点突出,循序渐进。5、讲授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用理论去解决实际问题。6、讲授要有高度的思想性,达到教书育人的教学目的。7、讲授要有艺术性。老师授课必须语言清楚;课件制作简明清楚;能适当的利用各种教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