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24】111 号)文件精神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的要求特制订《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党委书记、副书记、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2、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负责
3、企业负责人应根据《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化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
4、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施工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企业生产副总及工程施工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
6、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及当天带班领导应会同工程施工部到施工现场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7、各分公司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也按本制度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负责人将对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仔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