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措施.第二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含氧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如人工挖孔桩、隧道、暗挖、顶管作业,钢箱梁、管道、容器内的焊接、涂装、防水防腐、清淤作业等。第三条 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 2024 年第 37 号令),对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实施重点管理。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以包代管,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承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有限空间作业(如施工区域外管道、地下空间清理等)。第五条 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检查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治理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对相关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严格监督,对有限空间作业专业分包合同、作业条件等进行审查,对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旁站监理。第八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详见附件),报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及监理审批,并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台账。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作业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抢救方法等。(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