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房地产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提高生活居住、办公、生产经营等环境质量,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城镇规划区内的从事房地产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和实施物业行政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主要是指房屋以及相关的公用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供暖供水、排水、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小区道路、休闲娱乐设施等进行的维修、养护、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保修其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第六条 县建设局为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城镇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地产物业使用人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且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时,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建设局或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效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约;(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讨论的形式,假如业主之间对一些问题没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