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主理财制度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法律规范民主理财小组产生办法,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第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由 3 人组成,并且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理或撤换
因特别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变更,并报乡农经站备案
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各工作,接受县乡两级农经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敢于讲实话,办实事;应甘于为群众服务,有积极参加集体事务民主管理的主动性和工作热情;应熟悉了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基本知识
第三条:切实保障民主理财小组权利
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行使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权利,有权参加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有权向乡镇农经站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认真履行民主理财小组义务
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要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各民主理财情况;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配合农经部门或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农村审计;要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乡镇农经站要对其进行批判教育,拒不改正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撤换
第五条:明确民主理财重点
民主理财重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