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员工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内控机制,促进我行员工自觉遵章守法,增强合规意识操作,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问题,防范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管理是指我行对员工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和连带积分并据以处罚和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积分并据以奖励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规行为,是指我行员工在业务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不良后果,不足以根据相关制度处理,但必须严格防范、管理和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教育与正面激励相结合、鼓舞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所有员工
第二章 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第五条 我行发现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所附《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
积分分值为 0
5—6 分,每分给予 50 元的经济处罚,并从当月工资扣除
第六条 积分年度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最小积分单位为 0
积分上限为 30 分,一个积分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 30分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每个积分年度,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七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八条 一次发现同一员工数个轻微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 10 分
第九条 员工经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第十条 员工有抵制行为,但被迫实施轻微违规行为且已书面对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或免除积分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规的责任人员,尚不足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必须予以从重积分
第十一条 因人员配备、规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