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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人员职业防护和职业暴露处理管理制度

检验科人员职业防护和职业暴露处理管理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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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人员职业防护和职业暴露处理管理制度 1、检验科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标准预防措施。 2、当工作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时,检验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3、在抽血过程中,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4、使用后的锐器直接放入利器盒。禁止将使用后的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 5、发生职业暴露后的报告处理措施(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 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洁净.(4)损伤处理完后首先报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人,负责人立即报告医院职业暴露事故处理工作小组,医院职业暴露事故处理工作小组登记并立即对损伤者抽血备查(在预防药物应用前),12 小时内送检。(5)对于既往已有免疫,其抗 HBsAg>10mIU/mL 时,不需要进一步治疗。(6)对于没有免疫力的人,应预防性肌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尽早使用(最好 48h 内,最迟≤1 周).同时进行乙肝疫苗全程接种:(0、10mg)、(1 个月、10mg)、(第 6 个月、10mg)三次注射。(7)免疫注射后还应进行血清学追踪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了合适的血清学反应。(8)对受伤的医务人员可能感染的病原体,实行有针对性预防与治疗,并追踪监测与观察。(9)对损伤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提出改进措施,开展预防锐器伤的全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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