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法律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已发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关国家标准,编制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法律规范性要求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及仓储性建筑工程
本法律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进展水平、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工业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共分六章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
本法律规范由国家建设部提出
本法律规范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本法律规范编制管理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本法律规范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讨论院 参编单位: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南开大学 清华大学 本法律规范编制主要起草人员名单:王喜元、刘宏奎、潘红、熊伟、韩华峰、申建宇、朱军、巴松涛、马良才、朱强华、丁建森、丁建、裴玉仁、戴树桂、周中平一、总则 1
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
本法律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别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3 本法律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Rn—222),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4 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