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 5米至 20 米,堤防外 10 米至 30 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 50 米至 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 30米至 40 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 20 米至 100 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 30 米至 300 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 30 米至 300 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 米至 300 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 20 米至 50 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100米至 200 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 2 米至 5 米,支渠 1 米至2 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20 米至 50 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 10 米至 30 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 50 米至 100 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 10 米至 30 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50 米至100 米。 第七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