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 30 万亩以下、5 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 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 千瓦以下泵站;35 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 10 万亩以下、1 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 5 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根据《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开工前在有管辖权的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的中标单位文件,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法人、施工、设计、监理的合同文件与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