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化验室管理细则》 第一条 集团公司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水厂化验室的水质检测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水质检测实行三级检测体系(水厂班组-水厂化验室-水质检测中心). 第二条 水质检测中心设中心化验室,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各水厂水质管理、水质检测进行业务指导。统一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第三条 水厂化验室,负责对本厂原水水质、出厂水水质、净水构筑物出水水质,按公司规定进行日检、周检、月检项目分析,并做好水处理工序各管理点的水质抽查、水源地各单井水质监测与混凝搅拌试验工作;并负责对水厂在线监测仪器的定期校准.各水厂相关班组负责水处理工序水质管理点的浑浊度、余氯、pH、水温、碱度等参数的在线检测,每小时观察记录一次;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每半小时观察记录一次。 第四条 集团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对水厂化验室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水厂化验室每月应全面自查一次;对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水质检测中心、水厂化验室会同水厂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预防措施并验证整改情况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为了确保水质管理高效、有序、顺畅进行,公司建立水质管理信息反馈制度: 1. 各水厂及相关部门设水质管理人员,负责水质管理信息沟通、联络工作,确保水质管理信息沟通顺畅.对日常水处理生产过程中或各级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水质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水质检测中心及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改进、预防措施并验证整改情况。 2. 各水厂生产系统发生可能影响、危害水质的行为及水质事故,发现人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领导和调度部门反映,并实行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进展.水厂领导应及时将情况向水质检测中心及相关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3。 水质检测中心对用户投诉和日常水质检测中发现的水质问题,及时向水厂及相关部门反馈,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实行有效措施, 控制事态进展和蔓延。 4. 各水厂化验室每月 5 日前应将本单位上月单井水质、原水水质、出厂水水质检测结果汇总、水质检测统计报表和影响原因分析报告送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中心在公司每月生产调度例会上通报上月水质情况。 第六条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要求,各地表水厂化验室,依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4),根据表 1 要求对进厂原水进行监测和评价。其原水水质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4)三类水质标准要求。若超标,应立即对原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