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路桥集团国际建设兰渝铁路 LYS—11 标项目部三分部《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所属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桥集团国际建设兰渝铁路 LYS-11 标段三分部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的方针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 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实行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六条 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制梁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七条 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科学选择取弃土(砟)场地,严格控制施工期路基、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取弃土(砟)场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水土流失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 项目部设立水土保持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常务副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组织领导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组 长:刘国波常务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