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办单位:克东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行使主体:克东县水务局责 任 人:承办人(A、B)、站长、分管副局长行政相对人: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24 年 12 月 25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财政部 国家进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8号)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24]21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三、征收对象和条件1、征收对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2、征收条件:“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四、征收标准1、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根据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米 1。50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