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进展战略,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24〕50 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4〕15 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4〕304 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4〕107 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24〕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学讨论、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
我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讨论、委托讨论、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及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