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法律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列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根据法律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施工阶段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并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承包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法律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禁止采纳虚报等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使用、计量等进行监理,监督承包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安全生产。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见附件)明确的原则、范围与方式进行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第九条 鼓舞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讨论和推广应用.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明确专项费用,对社会讨论机构开展的相关创新性讨论与推广应用工作进行扶持与补助。第二章 费用的计取第十条 发包人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发包人未设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发包人设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并且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国家和省对公路水运工程相关附属设施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