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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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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24]54 号)2.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24]91号)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 64 号令)4。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5. 关 于 加 强 售 楼 处 建 筑 规 划 管 理 的 通 知 ( 沈 规 国 土 发{2024}142 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24]71 号)7。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24}96 号)8。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24}47 号)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2002 年 3 月 21 日 沈规国土发[2024]54 号)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退让规定》(沈规发[2000]18 号文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居住建筑容量控制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要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 1。0。(二)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 1。7。(三)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 3.5.(四)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通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宅。第三条 二环以内,规划为非高层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 12 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第四条 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五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两侧的距离(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22 米(含 22 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6 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22 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3 米。(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8 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5 米。(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1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四)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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