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 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行措施,鼓舞、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养老机构根据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