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各市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 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理技装字[2001)6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浙劳安[1997]181 号)及《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实施办法》(浙劳安[1997]193 号)即行废止。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 OO 二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进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许可证》)后方准进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资格证》(以下简称《定点经营资格证》)后方准进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按产品重要程度,根据企业需要,实行定点生产审查备案制度。 第五条 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和生产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新研制的产品需经国家或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试生产.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的产品品种与营业执照经营内容相符。 (2)具备与所生产的劳动防护产品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资金及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 (3)具有完整法律规范的设计图纸、产品标准、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并能指导生产。 (4)具备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检验手段。 (5)具有能进行正常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