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GNJ1-81(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 1
1 条 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3 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4 条 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法律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 2
1 条 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 50 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2 条 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 10 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 1-2%的坡度
3 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4 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 2
4 训练场地面积车辆数2—3 辆4-5 辆6—7 辆面积(平方米)150020002500注:① 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 100 米的跑道
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 15 米、长度宜为 150 米的训练场地
③ 在执行表 2
4 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 1000 平方米
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 15 米、长度宜为150 米训练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