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GNJ1-81(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 1.0.3 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 1。0。4 条 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法律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 2.0.1 条 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 50 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 2.0.2 条 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 10 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 1-2%的坡度。 第 2。0。3 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 2.0。4 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 2.0。4 的规定。 表 2.0.4 训练场地面积车辆数2—3 辆4-5 辆6—7 辆面积(平方米)150020002500注:① 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 100 米的跑道。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 15 米、长度宜为 150 米的训练场地。③ 在执行表 2.0.4 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 1000 平方米。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 15 米、长度宜为150 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第三章 房间设计 第 3。0。1 条 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2。0 米; 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 1.0 米; 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 2。5 米; 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 1.0 米; 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 0.6 米。 第 3。0.2 条 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讯室。超过三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置一个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