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体化工码头分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各类火灾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引用标准: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分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三条 各种消防器材、设施是用于扑救火灾的专用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做他用,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四条 消防设备设施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各部门、班组(岗位)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所辖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内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编制出登记表,标明种类、数量、设置地点、责任人和责任岗位,确保消防器具整齐干净、完好可用
发现常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工器具等)破损、失压、过期,通知安全监察部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发现水消防、特别消防系统存在缺陷录入缺陷管理系统,由相关部门负责整改
第五条 消火栓周围 15 米内不准堆放任何杂物和停放车量,港区所有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如因堆放杂物而贻误扑灭火灾战机的,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和个人负责
第六条 室内外的火灾报警装置和消火栓(消防器具),非火警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条 港区内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擅自动用,违者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八条 港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等遇火险使用后,必须立即通知安全质量环保科进行更换
第九条 各部门、班组(岗位)对消防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每日巡检、点检,每月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巡检卡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更换、检修,保证器材完好率达到 100%